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2-08-11浏览次数:
原告:湖北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新十五路东、田园大道南纽兰工业园科研楼11层(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XKBD34。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竹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绍康,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蔡小钦,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丁敏,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湖北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绍康、蔡小钦、丁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73元,由原告湖北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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