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晓东,男,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铭,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皖豫,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颍,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人(原告)陈晓东与被申请人(被告)叶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晓东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颍名下银行存款215000元或保全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陈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叶颍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元或保全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1595元,由申请人陈晓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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