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2-08-11浏览次数:
原告:程国平,男,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晶恒美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77041089Y。
法定代表人:徐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金、毛春晖,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程国平与被告湖北晶恒美镜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程国平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国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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