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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争议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2-08-11浏览次数:

原告:魏文华,女,1976年3月1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红林,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熠,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云,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杜荣伟,男,1976年4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华与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杜荣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华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文华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文华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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