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卓芯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南民族大学16号楼教学实验楼6楼3A一楼3-9。
法定代表人:徐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澜,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熠,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翌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中路10号液晶显示技术研发和配套生产基地(全部自用)1号车间4楼西边401室。
法定代表人:易文杰。
原告武汉卓芯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翌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卓芯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卓芯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卓芯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武汉卓芯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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