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1,女,201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理人:汪某2,女,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汪某1母亲)
原告:任某,男,201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汪某2,女,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任某母亲)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涂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1501、1502、1503、1507、1508、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56687U。
负责人:陈贵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贵,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汪某1、任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2022年2月10日,原告汪某1、任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1、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1、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1、任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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