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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2-08-07浏览次数:

原告:湖北唐缘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永丰大队控制微电机生产项目第5幢5层2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5534629。

法定代表人:龚靖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钟,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亚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勇,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原告湖北唐缘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缘公司)与被告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亚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景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退货运费共计35,15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经销合同书》,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在其销售区域销售。2019年5月至9月,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15,100元货物,经过账目清算,截至2021年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退货运费共计35,150元。原告通过律师向被告发函催款,但被告仍拖欠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景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5月16日,唐缘公司与景勇签订《经销合同书》,景勇从唐缘公司购买保健产品在豫南地区销售;合同签订后,景勇须向唐缘公司交纳市场保证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按景勇申请,唐缘公司于同年5月至9月期间共计向景勇供货115,100元。景勇已付款6,000元,退货56,780元,扣减景勇支付唐缘公司的10,000元保证金及相应费用后,景勇还应支付唐缘公司货款及退货运费共计35,150元。2021年2月1日,唐缘公司委托律师向景勇寄送律师函,要求景勇支付上述款项。景勇签收律师函,但未回复也未支付上述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唐缘公司提供的经销合同书、需货申请表、供货单、发货物流查询单、律师函及快递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唐缘公司与景勇间签订的《经销合同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景勇应向唐缘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应运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唐缘公司请求景勇支付货款、运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景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及举证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唐缘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运费35,150元;

二、被告景勇支付原告湖北唐缘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5,15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4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唐缘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景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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