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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19-04-28浏览次数:

申请执行人:袁彬航,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李剑澜,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庚,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梦宇,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申请执行人袁彬航与被执行人张梦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皖1324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梦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彬航货款1062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告张梦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因被执行人张梦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彬航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车辆信息。

3、本院到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6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4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没有异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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