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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加工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19-04-28浏览次数:

原告:赵田明,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赵田义,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涂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皖豫,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栋梁狼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和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MD9B4H。

法定代表人,黄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旭,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冯雨晨,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原告赵田明、赵田义与被告利辛县栋梁狼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旭、冯雨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赵田明、赵田义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赵田明、赵田义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田明、赵田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田明、赵田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田明、赵田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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